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171808995H |
法定代表人 |
侯勇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小区2号路南段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0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4年5月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事项,位于湛河区神马大道与柏楼西路交叉口西南角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房印象花园项目施工中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部分黄土裸露未覆盖,存在扬尘隐患等问题。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台大型工程机械车辆正在施工作业,未采取湿法作业造成周围尘土飞扬。执法人员责令现场施工负责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做进一步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第20号;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037号; 3.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07号; 4.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立案通知书平(湛) 城立字(2024)第 005号;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已对此行政处罚进行过陈述与申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且未覆盖,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措施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行政处罚对平顶山鸿业融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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