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105169989555N |
法定代表人 |
陈伟东 |
地址 |
郑州市文化路7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0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事项,2024年4月23日市控尘办督导检查发现位于湛河区开源路南段梁李村南侧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土石方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采取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要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17号;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029号; 3.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04号; 4.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立字(2024)第003号;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飞根据目前营商环境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结合目前我区经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既要考虑营商环境,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化工部郑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平漯周高铁站前三标项目施工现场多台机械土方未采取抑尘措施,沿线黄土裸露堆放未覆盖,场地内部道路浮尘厚,车过风吹飘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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