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678088691H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地址 |
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4号(光明路水厂院内)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28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吴鹏飞等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湛河区黄河路九里山水厂路出口向东、碧桂园南门至东环路自来水施工过程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及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做进一步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 第075号;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3.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17号; 4.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5.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城市道路开挖施工安全责任书、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书。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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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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