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旭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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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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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省叶县保安镇余康村余庄(二组)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 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7日对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陈旭辉在叶县瑞通液化气站违规充装燃气6次(微信交易5笔,交易金额为8690元。现金交易1笔,交易金额为1700元),总金额为10390元,并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签字。经陈旭辉本人确认其进气价格为6.5元每公斤计算,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陈旭辉在叶县瑞通液化气站违规购进燃气总量为:1598.46公斤。依据陈旭辉本人确认其每公斤盈利为1.5元计算,陈旭辉违规经营燃气违法所得为:2397.69元。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燃立字[2024]第 005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4]第004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液化气暂收清单; 3.案件移送函 平(湛)城移函字[2024]第003号 4.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公湛(曹)行罚决字[2024] 490号; 5.陈旭辉身份证复印件、马山山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沈洪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询问笔录,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 6.现场取证照片。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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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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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陈旭辉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一事,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李玲玲:“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 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旭辉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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