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玲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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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晓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卫东区应国府小区23号楼2703室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对杨晓玲、卫增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7 日期间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涉案交易金额为13570元,违法购进燃气总量为:2153.96公斤。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叶县炬燃液化气站)出据证明,证明该气站销售的燃气为每公斤6.3元。杨晓玲确认其进气价格为6.3元每公斤,则杨晓玲违法购进燃气总量为:2153.96公斤。零售价格每公斤7.5元左右,购进燃气价格为每公斤6.3元,利润为1.2元每公斤,杨晓玲经营燃气违法所得为2584.75元。当事人杨晓玲、卫增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4)第00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4)第002号、查封(扣押)清单; 3.案件移送函 平(湛)城移函字(2024)第001号; 4.杨晓玲、卫增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杨晓玲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询问笔录,卫增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 6.“老牌羊肉馆”营业执照,负责人李多多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 7.现场取证照片。 8.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叶县炬燃液化气站)燃气销售价格证明。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杨晓玲、卫增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当事人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李玲玲:“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对杨晓玲、卫增强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30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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