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晓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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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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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卫东区应国府小区23号楼2703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对杨晓玲、卫增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7 日期间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涉案交易金额为13570元,违法购进燃气总量为:2153.96公斤。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叶县炬燃液化气站)出据证明,证明该气站销售的燃气为每公斤6.3元。杨晓玲确认其进气价格为6.3元每公斤,则杨晓玲违法购进燃气总量为:2153.96公斤。零售价格每公斤7.5元左右,购进燃气价格为每公斤6.3元,利润为1.2元每公斤,杨晓玲经营燃气违法所得为2584.75元。当事人杨晓玲、卫增强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该行为属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2.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4)第00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4)第002号、查封(扣押)清单; 3.案件移送函 平(湛)城移函字(2024)第001号; 4.杨晓玲、卫增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杨晓玲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询问笔录,卫增强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送达地址确认书; 6.“老牌羊肉馆”营业执照,负责人李多多询问笔录及证据材料; 7.现场取证照片。 8.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叶县炬燃液化气站)燃气销售价格证明。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杨晓玲、卫增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当事人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李玲玲:“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对杨晓玲、卫增强违规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杨晓玲、卫增强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30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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