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唐河王记饭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5MM3K1W(1-1) |
法定代表人 |
李长钦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06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唐河王记饭店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湛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擅自将厨余垃圾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了解,当事人张电卿收集的厨余垃圾是从旁边的“唐河王记”饭店里产生的,“唐河王记”饭店对此予以承认。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该行为属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27号; 2、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4、《立案通知书》 平(湛)城立字(2024) 第 012号;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6、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平(湛)城责停(改) 通字(2024)第070号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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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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