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荆山村附1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8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郭仲钦 16040399160 |
| 违法事实 | 字(2024)第018号。 证明:依照法定程序,对胡建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立案调查。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明:胡建辉个人身份信息,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四:现场取证照片。 证明:2024年9月21日,胡建辉在湛河区荆山村东头与同张村交界处有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违法事实及对现场拍照取证。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33号,询问笔录。 证明:依照法定程序,胡建辉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配合调查询问,并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证据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18号。 证明:依照法定程序,对胡建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一事立案调查。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证明:胡建辉个人身份信息,确认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证据四:现场取证照片。 证明:2024年9月21日,胡建辉在湛河区荆山村东头与同张村交界处有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违法事实及对现场拍照取证。 |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