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益宏宏天地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11001745665815
法定代表人 谢敬业
地址 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南段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04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_年5月11日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湛河区神马大道西段路南承建的益宏宏天地项目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5月7日,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湛河区扬尘污染防空办公室交办事项,位于湛河区神马大道西段路南,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益宏宏天地项目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发现该项目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现场施工负责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拍照取证。
主要证据材料 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 034号; 2.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09号; 3.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5.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04号;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8.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益宏宏天地项目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人员的意见和理由: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行政处罚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刘世奇:“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等案件办理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处罚意见。”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张召辉:“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依法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的处罚意见。” 贺大兵:“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黄土大面积裸露,道路积尘严重,车辆带泥上路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的行政处罚对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5月31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