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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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22MA40UGGM3D
法定代表人 任学坤
地址 叶县九龙街道办事处秦赵村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销售给杨晓玲的燃气价格为每公斤 6.3元,每公斤的利润为0.3元。经查杨晓玲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在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充装燃气4次,交易金额共计13570元,依据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给杨晓玲的燃气价格每公斤6.3元计算,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经营燃气总量为2153.96公斤,按照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价每公斤燃气的销售利润0.3元,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为646.19元该行为属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材料 1.《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燃调(询)通字(2024)第031号;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4)第006号; 4.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任学坤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6.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杨晓玲的燃气交易证明。 7.杨晓玲询问笔录(复印件)。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适用裁量标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法律顾问丁小彪:“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杨亚培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一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邢帅鹏:“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办案人员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意见。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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