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盛世思味特西饼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2XHEM1N |
法定代表人 |
李想 |
地址 |
湛河区开源路与姚店大道交叉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4】第01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 16040399007 杨亚培 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对湛河区盛世思味特西饼坊在湛河区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擅自往雨水管网内排放污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6月1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移交事项,位于湛河区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湛河区盛世思味特西饼坊”,存在擅自往雨水管网内排放污水的问题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该行为属在雨污分流地区雨污混排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已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
主要证据材料 |
1.湛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平湛检行公立(2024)9号;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平(湛)城责停(改)通字(2024)第05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17号;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11号;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4.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湛河区盛世思味特西饼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处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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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限期改正 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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