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刘长江、张旭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乡上徐1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0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杨亚培:16040399159 |
违法事实 |
2024年7月20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孙建伟、杨亚培等执法人员同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北渡派出所民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江军辉和郭雷红在湛河区黄河路利用车牌号为豫 DJG787 的华通牌轻型厢式货车,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车牌号为豫DJG787的机动车内装有15公斤瓶装液化气罐41个,50公斤瓶装液化气罐2个,电子秤1个,自制手推车1辆。执法人员对上述车辆及瓶装液化气罐进行查封(扣押),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并做进一步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燃立字(2024)第00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平(湛)城查(扣)决字(2024)第003号、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3.案件移送函 平(湛)城移函字(2024)第002号; 4.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 030号; 5.江军辉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平安特种货物运输、郭雷红询问笔录; 6.刘长江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张旭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7.任学坤询问笔录; 8.平顶山市卫东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停产通知书、叶县炬燃能源有限公司销售价格证明;合作协议(甲方:平顶山市卫东区兰光液化气站,乙方:危险品运输车辆车号豫 DJG787)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刘世奇: “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刘长江、张旭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一事,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刘长江、张旭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刘长江、张旭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刘长江、张旭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十一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六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刘长江、张旭华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1 罚款 2 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