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效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MA9G48RF64 |
法定代表人 |
效朋辉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与稻香路交叉口南路东五号206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燃罚决字【2024】第02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建伟:16040399007 吴鹏飞:16040399157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对林溪上苑项目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黄土沙堆裸露未覆盖;2、土方开挖作业,未见雾炮及喷淋设施启用,存在扬尘隐患。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2024年10月14日湛河区扬尘污染防空办公室将该案件交办湛河区城市管理局。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湛河区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交办通知平湛控尘办(2024)49号; 2、《调查(询问)通知书》平(湛)城调(询)通字(2024)第026号;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劳务分包合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整改回复单; 4、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5、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6、《立案通知书》平(湛)城立字(2024)第021号; 7、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刘世奇:“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对平顶山中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林溪上苑项目施工现场黄土沙堆裸露未覆盖,土方开挖作业未见雾炮及喷淋设施启用,存在扬尘隐患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在办理该案件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提出的处罚意见。” 李晓东:“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平顶山中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林溪上苑项目施工现场黄土沙堆裸露未覆盖,土方开挖作业未见雾炮及喷淋设施启用,存在扬尘隐患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处罚意见。”高艳娜:“案件主办人、协办人对平顶山中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林溪上苑项目施工现场黄土沙堆裸露未覆盖,土方开挖作业未见雾炮及喷淋设施启用,存在扬尘隐患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罚意见。” 吴小静:“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依法平顶山中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林溪上苑项目施工现场黄土沙堆裸露未覆盖,土方开挖作业未见雾炮及喷淋设施启用,存在扬尘隐患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意见。” 结论性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案件主办人孙建伟、协办人吴鹏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平顶山中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林溪上苑项目施工现场黄土沙堆裸露未覆盖,土方开挖作业未见雾炮及喷淋设施启用,存在扬尘隐患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的行政处罚意见。 |
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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