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冯士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开源路南段马庄大转盘西南角牛庄村2号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6】1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启 执法证号:16040399190;陈晓光 执法证号:16040399193 |
| 违法事实 | 冯士前在位于湛河区开源路马庄转盘南200米立威山项目门口人行道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据二:擅自挖掘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 |
| 处罚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七条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一)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冯士前违法行为属轻微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2月10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