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段*银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地址 | 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凌集村段湾组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城罚决字【2026】3号 |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启 执法证号:16040399190;陈晓光 执法证号:16040399193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段仁银于2026年5月12日,在湛南路与姚中路交叉口路南区,擅自将豫SH 0L07车牌号白色奇瑞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城市绿地范围内,实施占用绿地停放车辆. |
| 主要证据材料 | 证据一:《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据二:绿地内停放车辆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 |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四):“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5月18日 |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