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银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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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河南省潢川县仁和镇凌集村段湾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城罚决字【2026】3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启 执法证号:16040399190;陈晓光 执法证号:16040399193
违法事实 当事人段仁银于2026年5月12日,在湛南路与姚中路交叉口路南区,擅自将豫SH 0L07车牌号白色奇瑞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城市绿地范围内,实施占用绿地停放车辆.
主要证据材料 证据一:《责令整改通知书》;证据二:绿地内停放车辆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
处罚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四):“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处罚标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5月18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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