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优客多便民生活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FWGFY90 |
法定代表人 |
李珊珊 |
地址 |
平顶山市龙腾国际小区一号楼底商由西向东第一、二间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 2021〕S南-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夏沛林 16040330093 李松颜16040330096 |
违法事实 |
2021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顶山市湛河区优客多便民生活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在食品经营区域内货架上发现7袋己超过保质期的“肖佬五火锅底料”。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肖佬五火锅底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对当事人平顶山湛河区优客多便民生活超市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被委托人赵亚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5张,2、《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李珊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赵亚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肖佬五火锅底料”供货商平顶山市一棵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1年1月13日的《优客多生活超市验收入库单》2页,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1月19日《前台销售按商品汇总》1页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5 中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肖佬五火锅底料”7袋;3、并处5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 50007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30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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