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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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5B9N693
法定代表人 海燕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河交叉口东北侧(黄河路北1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S姚-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伟宪: 16040330105 程东华:16040330078
违法事实 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在防腐池里添加精制碘盐,腐竹在防腐池内浸泡,导致腐竹中钠(以Na计)项目含量不合格,涉案腐竹产品标示值为26毫克,实测值为405毫克,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1411421456130027);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JC-SC20210700020039),《送达回证》1份, 2.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证件; 3.《现场笔录》1份; 4.《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询问笔录》2份; 5.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张军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海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生产批次为20210112的腐竹的生产台账和销售记录; 8.现场拍摄照片9张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处 5 倍以上 6.5 倍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
法制审核情况 未经法制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玖佰捌拾圆(1980元); 2、并处壹万贰仟圆整(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4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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