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30110341847867Q |
法定代表人 |
陶青付 |
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13层1356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字〔2022〕G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姚红超(执法证号:16040330010 )李学录(执法证号:16040330015)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杭州弘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朵拉试衣间APP在平顶山市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
主要证据材料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和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及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第二组:消费者举报资料:邀请码、付款截屏、APP产品介绍页面,证明案件来源; 第三组: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举报人上级的朵拉试衣间APP手机截屏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提供的朵拉试衣间APP河南使用者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月31日订单数据,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在河南区域内订单、经营额等情况的事实; 第五组: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运营模式、收入、支出、货源、订单等情况的事实; 第六组:当事人提供的“浙江朵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朵拉试衣间奖金制度”,证明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奖励制度。 |
处罚依据 |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 2、罚款5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7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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