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成制售侵权商标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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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冯学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41292619700518253X
法定代表人 冯学成
地址 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周营村马营北4号
行政处罚种类 1、没收侵权 白酒,予以销毁; 2、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G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吴亚兵16040330063 杨松山16040330060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我局当事人制售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随案移交的还有“海之蓝46度180瓶(每箱6瓶、每瓶480ml)”白酒、“手机2部”、“案宗1本(31页)”,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5日,当事人携带户口本复印件到我局协助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我局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制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 至案发,当事人共制售“海之蓝46度180瓶(每箱6瓶、每瓶480ml)”白酒,共30箱,每箱售价720元。该批侵权商品价值共计21600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本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一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海之蓝”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书(徐孝波)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蓝”46度180瓶(每箱6瓶、每瓶480ml)白酒经鉴定为商标侵权商品; 3、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2021年4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该批侵权白酒购买者宋东文制作的询问笔录(共3页),还有宋东文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上商品的事实; 4、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2021年4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王书成制作的询问笔录(共7页),证明当事人购买回收王书成的“海之蓝”白酒空瓶空盒,后灌装成品对外销售的事实; 5、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2021年4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共5页),证明当事人制售“海之蓝”46度白酒的事实; 6、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2021年4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告知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笔录一份; 7、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2021年4月14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 8、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移交的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制售假冒“海之蓝”46度、每瓶480ml白酒的事实; 9、平顶山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案件移交登记表一份、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10、201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制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本案不具有应当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参照2021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已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侵权“海之蓝”46度180瓶(每瓶480ml) 白酒,予以销毁; 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月2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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