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纳可生活用品(青岛)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70212MA3FCE8B0J |
法定代表人 |
荣育凤 |
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0号1402室 |
行政处罚种类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30000元。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1〕G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丽霞(16040330051)董建平(16040330042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通过对经销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调查,确定当事人在其生产的软风研究社外包装上标注有“独创一体成型专利、拒绝绒毛浆”。未标注专利种类和专利号。当事人上述行为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对德信泉盛世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德信泉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软风研究社系列卫生巾标注有“独创一体成型专利、拒绝绒毛浆”的事实,及该产品在平顶山市场销售的事实; 3、平顶山市尊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产品送货单2份、证明涉案产品销售到平顶山市场的销售渠道; 4、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专用使用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许可有权使用专利号ZL 2018 2 0109804.9 的实用新型专利。 5、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委托生产证明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纳可生活用品(青岛)有限公司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的实施主体; 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改正后外包装图片,及我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设计的新产品包装已改正,老包装产品仍在销售。 7、产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6“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应在3万元以下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4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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