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FF64E5T |
法定代表人 |
孙晓丽 |
地址 |
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光明路南段河滨公园西门正对面底商一楼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字〔2022〕S九-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贺小洁16040330112田晓毅16040330097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28日,我局接到实名举报,举报其在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购买的牛蒡茶和甘草,产品标签重复粘贴覆盖,并且日期不同,其中牛蒡茶生产日期为2021.01.06、2021.04.05和2021.08.29,保质期均为540天;甘草生产日期为2021.04.05和2021.08.29,保质期均为540天。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举报重复粘贴覆盖标签牛蒡茶和甘草实物两袋,购物凭证两张,对举报人进行《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人进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的事实。 2、对当事人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对被委托人孙晓辉的《询问笔录》1份、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平顶山成龙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孙晓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人孙晓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项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当事人提出听证,对当事人意见不予采纳。 |
法制审核情况 |
法制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集体讨论,一致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3.1元;2、处伍万壹仟圆整(51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2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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