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庆祥烟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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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庆祥烟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1AJE352
法定代表人 谷庆祥
地址 湛河区锦绣花园南门向南100米路东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S轻-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景红蕾:16040330088 孙彩红:16040330090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市长热线(服务单号DH202112160514)投诉举报,举报人周先生反映:12月15日下午3点40在湛河区轻工路街道新华路锦绣花园西二门南侧正南方向70米处“诚信超市”购买一瓶统一唤神能量饮料,随后发现饮料已过期,希望相关单位协调退换货,请核实后处理。2021年12月2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处于闭店状态。我局执法人员又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位于店内门口北墙“统一企业”展示柜内从上往下数第三层摆放有一瓶“焕神能量饮料”,净含量:460毫升,品名“焕神能量饮料•热带水果风味”,生产日期:20200908,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谷庆祥身份证、经营者其妻郭大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经营者其妻的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腻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法制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案件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焕神能量饮料”1瓶; 2、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8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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