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案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56863310XP
法定代表人 马勇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14号(原平叶路南)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S马-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秦军伟 16040330100 李伟16040330103
违法事实 平顶山市享丰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和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第(二)项“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马勇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资质及抽检化验人员工作证件各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535168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1410100465351689)、《检验报告》(No:SC2021110238)《检验报告》(No:SC2021110239)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抽检机构及工作人员检验资格,抽检结果合法有效,我局已合法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5.《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8月20日生产精肉王和方腿香肠的《生产投料记录表》、《消毒记录》、《紫外线消毒灯使用记录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单》、《感官 净含量检测原始记录》、《食品菌落总数检验原始记录》、《食品大肠菌群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各1份、《杀菌工艺运行表》原件3张、和《享丰公司火腿肠8月销售统计表》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精肉王和方腿香肠投料生产、各项记录及销售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情况; 8.现场依法拍摄照片1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询问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有关规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法制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114元; 2、并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壹佰肆拾元(131140元);对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召回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并处1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8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