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锦绣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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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锦绣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588578232H
法定代表人 郭洪勋
地址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锦绣花园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S轻-2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孙彩红:16040330090 李智:16040330027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9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长热线第DH202203050499号交办件,反映人在湛河区新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向北100米左右路东“德信泉锦绣店”购买一包“一只狐狸”品牌的巴旦木,发现商品过期,请核实处理。我局立即出动执法人员对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德信泉生活广场锦绣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一只狐狸巴旦木(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6/01,净含量:110g)”,发现位于当事人店内一楼东侧货架上悬挂有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只狐狸板栗仁(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1/06/07,净含量:100g)”共1袋。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市长热线投诉单(服务单号DH202203050499)》及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3张,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的情况并依法拍照取证; 3.《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郭洪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陈敬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委托代理人身份; 6.《德信泉商品配送单》1份、《进销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进销货情况。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法制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给予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一只狐狸板栗仁”1袋;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圆捌角整(12.8元); 3、处伍万伍仟圆整(55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6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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