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海斯易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609825787540019 |
法定代表人 |
蔡俊 |
地址 |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永泰镇工业园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1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宗磊(1604033012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谷佳艾®”金银花清清宝植物固体饮料(盒装 168g/盒、桶装 248g/桶)系列商品,在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印制“先进的提取技术,最大限度保持营养成分。”内容,但未说明先进提取技术的类别及相关营养成分纯度的具体数值,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妈咪贝宝孕婴生活馆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谷佳艾®”金银花清清宝植物固体饮料系列商品照片打印件五张,证明当事人利用商品外包装印制“先进的提取技术,最大限度保持营养成分。”广告内容及当事人上述商品销售到我局辖区的事实; 3.湛河区妈咪贝宝孕婴生活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员工工作证明及负责人、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与平顶山市经销商叶县九龙金诺商贸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当事人销售出库单一份、叶县九龙金诺商贸行销售清单一份及我局对湛河区妈咪贝宝孕婴生活馆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渠道; 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一份; 5.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共10页,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外包装《订货合同》及《送货单》共2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 8.当事人提供的《关于谷佳艾清清宝下架召回通知》、《关于停止发货、销售、下架谷佳艾清清宝的通知》及调查人员调取的当事人行政处罚查询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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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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