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南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113618789103N |
法定代表人 |
黄祖晖 |
地址 |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北岸 |
行政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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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姚红超(执法证号:16040330010)李学录(执法证号:16040330015) |
违法事实 |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与新华路交叉口的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斧頭牌AXE除菌除螨洗衣液的外包装上标识“除菌、除螨”等内容,其行为涉嫌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平顶山市金篮子贸易有限公司新华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员工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上标注“除菌、除螨”的内容及在平顶山市场销售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广州南顺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改创贸易有限公司为经销商的授权证书复印件1份、广州改创贸易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戈睿思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的送货单据、票据复印件4份、河南省戈睿思贸易有限公司向金篮子新华路店供货的销售单复印件1份、金篮子新华路店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销售到平顶山市场的销售渠道; 第四组证据:当事人包装材料采购订单1份,证明涉案产品包装的印制情况;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产品在实验室条件下测试的微生物种类和供试螨种种类;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销售情况说明1份; 第七组证据:广州改创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河南省戈睿思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六条之规定,经综合考量违法情节、首次违法、销售额等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依法举行听证,听证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于听证会后向我局提交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分析检测报告一份及听证补充意见一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其产品经过检测有事实根据,根据QB/T2738-2012《日化产品抗菌抑菌的效果评价方法》、GB/T 24253-2009 《纺织品防螨性能的评价》即可进行评价,不存在误导消费者,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违法事实,拟告知的罚款数额过高等观点。 经听证复核,本局认为: QB/T 2738-2012 《日化产品抗菌抑菌效果的评价方法》7.7.7 抗菌型日化产品的抗菌效果评价 表6 抗菌效果评价中明确表明“试验菌一栏填入具体的测试菌种,对于多个菌种的测定结果,分别进行效果评价。”,效果评价是基于对试验菌的效果的评价。根据当事人产品的三份检测报告,当事人对其产品经过除菌、除螨和抑菌检测,经检测,产品对大肠杆菌除菌率分别为:94.25%、95%、95%、金黄色葡萄球菌 除菌率分别为:95.25%、95.24%、95.13%:对金黄色葡萄球菌有较强抑菌作用;经测试可洗除粉尘螨,雌雄成螨或若螨。 GB/T 36970-2018《消费品使用说明 洗涤用品标签》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产品为洗涤产品,标签内容应当符合该标准规定,在标注其产品“除菌、除螨”时,应当准确科学、如实介绍。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除菌、除螨”内容,但未如实标注说明测试的菌种和螨虫种类,该行为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除菌、除螨种类产生误解,因此本案违法事实成立。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2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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