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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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5B9N693
法定代表人 海燕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河交叉口东北侧(黄河路北100米)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S姚-5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李伟宪16040330105 程东华16040330118
违法事实 已查明,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在防腐池里添加精制碘盐,腐竹在防腐池内浸泡,导致腐竹中钠(以Na计)项目含量不合格。涉案鑫豫惠腐竹、双明+图形腐竹、福盈香腐竹、福满多腐竹产品标示值均为26毫克,实测值分别为3123毫克、152毫克、333毫克、142毫克,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生产批次为2021-10-21的鑫豫惠腐竹共生产208斤,用于产品留样及检验2斤,销售价5.5元/斤,剩余206斤腐竹全部销往南阳市,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144元,违法所得1133元;生产批次为2021-09-02的双明+图形腐竹共生产212斤,用于产品留样及检验2斤,销售价10元/斤,剩余210斤腐竹全部销往南阳市,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120元,违法所得2100元;生产批次为2021-09-15的福盈香腐竹共生产228斤,用于产品留样及检验2斤,销售价8.5元/斤,剩余226斤腐竹全部销往南阳市,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38元,违法所得1921元;生产批次为2021-10-02的福满多腐竹共生产218斤,用于产品留样及检验2斤,销售价8.5元/斤,剩余216斤腐竹全部销往南阳市,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53元,违法所得1836元。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7055元,违法所得合计6990元。
主要证据材料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1411329465536020)、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JC-SC2021100019009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1411324465536275)、《检验报告》(NO:JCJC-SC2021110005007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1411303465536893)、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JC-SC2021110014007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1411303465537700)、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CJC-SC20211100220083),证明案件来源; 2.河南金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证件,证明该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检验资质合法; 3.《现场笔录》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抽检及检查的情况; 4.《询问通知书》4份,《送达回证》4份,《询问笔录》8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5.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三份;受委托人张军涛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该单位委托事由成立、受委托人的身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海燕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7.生产批次为2021-10-21的鑫豫惠腐竹、生产批次为2021-09-02的双明+图形腐竹、生产批次为2021-09-15的福盈香腐竹、生产批次为2021-10-02的福满多腐竹的生产台账和销售记录,证明被抽检批次腐竹的生产销售情况; 8.现场拍摄照片36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7.1.6,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重,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3.65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法制审核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案件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玖佰玖拾圆(6990元);2、并处肆万圆整(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肆万陆仟玖佰玖拾圆(469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3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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