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馨聪生活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FP44G0R |
法定代表人 |
刘世超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北河滨建筑公司对面东第一间(沁园中路)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轻-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彩红:16040330090 李智:16040330027 |
违法事实 |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娃哈哈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于2021年9月21日从平顶山市冉昱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2箱,每箱24瓶,购进单价每箱42元,销售单价每瓶2.5元,有1瓶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货架上处于待销售状态,视为经营行为。当事人经营的“统一香辣牛肉面”于2021年12月9日从平顶山市德亿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箱,每箱12桶,购进单价每箱50元,销售单价每桶5元,有3桶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货架上处于待销售状态,视为经营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刘世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其妻杨梦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经营者其妻的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法制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娃哈哈爽歪歪营养酸奶饮品”1瓶及“统一香辣牛肉面”3桶; 2、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23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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