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果果烫染工作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2GL000F |
法定代表人 |
侯增光 |
地址 |
湛河区翡翠路西段路北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南-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夏沛林16040330093 马春艳16040330098 |
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湛河区果果烫染工作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洗发区西墙货柜,自上而下第二层柜子里摆放有嘉瀛染发膏4盒[净含量:100ml;制造商:广州嘉瀛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山钟洛潭镇金盆工业区;生产许可证:XK16-1087094;卫妆准字29-XK-2718号;卫生许可证:GD.FDA(2005);执行标准:QB/T1978;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0/43、2019/06/02),其中1盒已开封,3盒未开封;已开封嘉瀛染发膏1盒(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5/3、2019/08/20)],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侯增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及经营者的身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4、经营者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郭家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 5、对被委托人郭家臣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6、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留存相关证据情况。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引起消费者使用后不适感,违法情节较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化妆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违法情形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盒。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2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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