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45B9N693 |
法定代表人 |
海燕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洄水河交叉口东北侧(黄河路北100米)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姚-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伟宪16040330105 程东华16040330078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80633910)、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食检字第DC22-1553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370785410636705)、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4C608045A4F60F750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序号:XC22411425916731352)、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MJC/2022060343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1521465336871)、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TIBGFC22063384);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22)SP01-16146Z); 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211004901),证明案件来源; 2.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及检验人员工作证件,证明该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检验资质合法; 3.《现场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的情况; 4.《询问通知书》4份,《送达回证》4份,《询问笔录》8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5.河南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书三份;受委托人张军涛身份证复印件三份;证明该单位委托事由成立、受委托人的身份;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海燕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7.生产批次为2021-12-28的鑫豫惠及图案腐竹、生产批次为2022-04-04的鑫豫惠腐竹、生产批次为2021-12-24的荆楚品冠腐竹、生产批次为2022-05-10的福众多多腐竹的生产台账和销售记录,证明被抽检批次腐竹的生产销售情况; 8.现场拍摄照片23张,证明现场检查取证。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积极召回并自查整改。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7.1.5,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 6.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伍佰肆拾叁圆(4543元);2、并处伍万壹仟圆(5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伍万伍仟伍佰肆拾叁圆(5554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9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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