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陕西面对面教育传媒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610133MA6W1BF918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妮 |
地址 |
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8层0804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2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姚红超(执法证号:16040330010)、高原(执法证号:16040330156)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陕西面对面教育传媒有限公司发行图书时,在图书内侧第一页印制有“万唯中考--国内中考图书引领者”、“万唯中考创始人 被热议为‘全国中考图书第一人’”、“万唯,中考图书全国领导者”等内容。上述广告用语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组证据:执法人员在平顶山中兴路学苑书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拍摄的当事人生产销售产品照片21张,证明上述万唯系列教辅材料上印制有“全国中考图书第一人”的事实及产品销售到平顶山市场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平顶山市中兴路学苑书店向我局提交的图书单据7份,证明涉案图书的进货渠道; 第四组证据:我局向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协助调查函(平湛市监协查[2022]G6号)一份、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提供回复函(金市监复字[2022]0102701号)一份、陕西万唯出库单两份、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发行的涉案图书的供货渠道及上述图书销售到我市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我局向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邮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平湛市监限提[2022]G0520号)一份;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第七组证据:《关于万唯中考——国内中考图书引领者、万唯,中考图书全国领导者、万唯中考创始人 被热议为‘全国中考图书第一人’的情况说明》一份、授权出版社发行授权书一份、图书销售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图书的销售渠道; 第八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万唯图书著作权属《说明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图书出品协议一份、证明一份、陕西面对面教育传媒有限公司章程一份,证明涉案图书是由陕西面对面教育传媒有限公司负责封面设计、出版发行,由陕西万唯传媒有限公司负责销售; 第九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陕西面对面教育传媒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陕秦金普字[2022]第0229号)一份,证明涉案图书在全国的销量经过了专项审核; 第十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万唯中考河南使用率中考教师调研结果证书一份、中考图书品牌市场表现调研材料一份; 第十一组证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减免罚款申请书一份、改正后的图书封面一份、捐赠证书一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在新版图书上已删除违法内容,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减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同意承办人意见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15000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8月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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