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雨菲纸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1000349460245Q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张银昌 |
地址 |
许昌市魏武大道与许开路交叉口许开路西侧;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1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丽霞(16040330051)董建平(16040330042 |
违法事实 |
我执法人员在正安生活广场一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销售的“雨菲”系列卫生巾的外包装上印制有二维码,微信扫码后显示的公司简介内容标注“全球最顶级”、“国内首家顶级”、“顶级优质产品”、“国内首家”、“国内最先进”等用语对产品及生产流程、生产工艺进行广告宣传。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河南雨菲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对正安生活广场一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6张、正安工作人员工作牌照片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安生活广场一店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产品上印制的二维码扫码后显示的内容及当事人产品在平顶山市场销售的事实; 3、经销商平顶山市惠悠家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河南省雨菲纸业产品发货单1份,证明产品来源和销售情况;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1份,证明产品生产厂家基本情况; 6、当事人情况说明2份;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各1份; 8、改正后的微信扫码公司简介内容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9、我局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删除违法内容,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之规定,本案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应在3万元以下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结合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综合考量企业的困难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应当包容审慎监管,决定同意当事人减轻处罚的申请,经综合裁量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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