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建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7130057779014XE |
法定代表人 |
彭善民 |
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张家湾村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亚兵16040330063 杨松山16040330060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建禹”系列防水涂料外包装桶桶体标注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539-558”、“中国著名品牌”字样。根据2019年08月28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400电话情况说明,拨打400电话并非免费电话。当事人在其产品包装上将收费电话宣传为“免费电话”的行为和在产品上标注“中国著名品牌”,提供不出该证书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广告宣传。 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建禹”系列防水涂料外包装桶桶体标注的“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539-558”、“中国著名品牌”字样的广告制作费用是3300元。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对湛河区宇达防水材料店进行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涉案商品标注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539-558”、“中国著名品牌”的事实。 3、对湛河区宇达防水材料店送达的湛市监通【2021】1214-1号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 4、湛河区宇达防水材料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购进“建禹”系列防水涂料销售订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在平顶山市场销售的事实。 5、对湛河区宇达防水材料店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购进销售“建禹”系列防水涂料标注“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539-558”、“中国著名品牌”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 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400电话情况说明一份,证明400电话并非免费电话,而是由主被叫分摊付费业务的电话的事实。 7、我局对当事人邮寄送达的平湛市监通【2021】1213号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EMS单据2张)。 8、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产品检测报告3份。 9、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次,证明购进销售“建禹”系列防水涂料标注“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539-558”、“中国著名品牌”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实,和该广告制作费用。 10、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新产品外包装桶体照片1张,该产品上未标注“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0539-558”、“中国著名品牌”,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11、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和广告费用的情况说明一份。 12、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已审核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部同意减轻处罚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2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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