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振方百货商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0PAUL06 |
法定代表人 |
孙振方 |
地址 |
湛河区东风路中段江南世家门口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轻-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孙彩虹16040330090 李智16040330027 |
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当事人店内货架南侧由下向上第二层摆放有“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1014AXS3,保质期:42周”共3袋,“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1014AXS4,保质期:42周”共4袋;位于当事人店内怡宝展示柜内柜门内侧悬挂有“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1014AXS2,保质期:42周”共1袋,“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1014AXS3,保质期:42周”共4袋,“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生产日期:20211014AXS4,保质期:42周”共2袋。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且处于货架上为待销售状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孙振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14小袋; 2、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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