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菲菲干果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541H442 |
法定代表人 |
贾娟娟 |
地址 |
湛河区湛南路206附4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S马-6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睿彩16040330121 赵颖芳16040330031 |
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湛河区菲菲干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西边靠北墙货架上摆放有①茉莉花1盒(标签显示:品名:茉莉花 净含量:35g 保质期:18个月 生产日期:2021/01/09 生产商:焦作市绿康茶叶有限公司(分装) 产地:河南.焦作)②每日果蔬2袋(标签显示:产品名称:综合果蔬脆 净含量:150g 保质期:9个月 生产日期:20211008 生产商:莱阳市鑫诚食品有限公司)③香菇脆1袋(标签显示:产品名称:香菇脆 净含量:150g 保质期:10个月 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3日 生产商:青岛双圣食品有限公司)上述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经营的以上三种过期食品当场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字[2022]S马-5号及《财物清单》[2022]S马-5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三种过期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通字[2022]S马-17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字[2022]S马-16号),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告知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主要证据材料 |
1、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和微信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湛河区菲菲干果店的《营业执照》(副本)、《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贾娟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湛河区菲菲干果店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通字[2022]S马-1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湛市监当罚字[2022]S马-16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字[2022]S马-5号)及《财物清单》([2022]S马-5号);《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字[2022]S马-5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各项行政行为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禹州市卫东花茶行《营业执照》(副本)、《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来源。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及基准》若违法情形为货值金额不超过 3000 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则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 3.7 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故应从轻处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茉莉花1盒、每日果蔬2袋、香菇脆1袋; 2、处壹万零伍佰圆整(105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2月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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