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御酥坊糕点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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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御酥坊糕点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9F9M4K5T
法定代表人 孙超杨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北渡山口北30路东193号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S稽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光普16040330085 李伟16040330103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顶山市湛河区御酥坊糕点店进行了现场抽检。于2022年11月8日,我局收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御酥坊糕点店经营的椒盐酥《检验报告》(NO:sp2022091295;检验结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即,我局执法人员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NO:sp202209129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C22410411465134617),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立即在该经营店门口处张贴了不合格食品椒盐酥的召回公告。
主要证据材料 1.河南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sp20229129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XC22410411465134617)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2.该店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营者的主体资质; 3.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食品召回公告照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召回总结及调查期间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适用裁量标准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 2、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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