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宏杰内衣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40500724391262H |
法定代表人 |
翁创杰 |
地址 |
汕头市濠江区河浦产业转移园C01-2-1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2〕G10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吴亚兵16040330063 杨松山16040330060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市场检查时,发现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销售有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浪漫春天”等系列内衣,在店内粘贴标有“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让自在贴身宠爱 2019 浪漫春天”字样的图文广告,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一份(共3页),并进行拍照,提取了“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让自在贴身宠爱 2019 浪漫春天”图文广告贴(3张),该店经营者签名确认以上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平市监通【2021】0903号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并于当日报我局立案调查。 2020年3月,当事人平顶山市专卖店转让,汪晓康承接了该店,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保持了原来经营者店铺装修设计的原貌,继续从事销售的“浪漫春天”等系列内衣。2020年12月7日,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同当事人签订了“浪漫春天”品牌经销框架合同(2020年度),合同合作期限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为期12个月。并向当事人交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销售“浪漫春天”品牌产品,合作细则约定当事人对产品进行统一定价,为保证“浪漫春天”品牌形象,凡经营场所有相关“浪漫春天”店头招牌、货柜货架、T子架、中岛架、标志、宣传画册等均需当事人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也可直接向当事人购买并使用。专卖店铺的装修设计、陈列均由当事人提供统一的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当事人规定的标准进行室内外装潢。专卖店经营者在获得当事人的装潢设计方案后,才可组织施工,违约形象约定,后果损失专卖店自己承担等条款。2021年9月4日,当事人出具授权书,授权汪晓康从事浪漫春天品牌内衣服装的零售经营活动。授权期:2021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所述,标注“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的宣传贴和其他宣传品是2016年制作的,未及时更换。但是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当事人平顶山市专卖店),对外广告宣传的“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让自在贴身宠爱 2019 浪漫春天”广告贴上标明是2019字样。 当事人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店内宣传的图文标注有“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让自在贴身宠爱 2019 浪漫春天”等内容。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该荣誉证书由广东宏杰内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6日颁发,内容为“荣誉证书 恭贺:‘浪漫春天’荣获宏杰内衣2013-2014年度全品类巾身服饰领跑品牌 特发此证,以资鼓励。”。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关于门店货架宣传标语使用‘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内容,我司旗下拥有‘浪漫春天’、‘六月玫瑰’、‘奥维丝丽’三个品牌,其中‘浪漫春天’于2014年被我司评定为三个品牌中‘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并授予‘浪漫春天’品牌荣誉证书。”。根据荣誉证书内容和情况说明可知,当事人所获证书为本公司向公司内颁发的内部证书,限定于公司旗下的三个品牌中,“浪漫春天”被公司内部评价为“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且限定的时间段为2013-2014年度。当事人在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为“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时,应将该荣誉的限定范围及时间段等真实信息向消费者予以明示,其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当事人使用的广告引证内容未向消费者准确表述引证内容,且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经调查,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当事人平顶山市专卖店)向我局提供了“浪漫春天”等系列内衣的门店配货单据,共购进1141件系列内衣。 |
主要证据材料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当事人平顶山市专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内销售员余晓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当事人平顶山市专卖店)进行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提取的“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让自在贴身宠爱 2019 浪漫春天”图文广告贴3张,证明该店粘贴标注有“全品类贴身服饰领跑品牌 让自在贴身宠爱 2019 浪漫春天”字样对外进行广告宣传的事实。 4.当事人同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签订的“浪漫春天”品牌经销框架合同(2020年度)一份(共8页)、零售经营授权书一份、当事人向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配货单据12张、我局对平顶山市湛河区舒尚内衣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事实的实施主体及当事人产品销售情况。 5.广东宏杰内衣实业有限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所获证书为内部证书,当事人未准确表述引证内容,且未表明出处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1.6“裁量等级 从轻 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裁量基准 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当事人企业名下未查询到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本案应从轻量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2022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平湛市监罚告[2022]G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1月22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2022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平湛市监处罚[2022]G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签收。 2022年2月7日,我局收到了当事人邮寄的申辩陈述申请,当事人邮寄的时间是2022年1月27日,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撤销了平湛市监处罚〔2022〕G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采纳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 2022年2月28日,我局根据当事人提出申辩、陈述、申请听证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现查明,平顶山市专卖店宣传的图文广告,是根据合同约定,由当事人授权后设置的广告。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集体讨论2022年1月4日,经局案件委员会案件延期集体讨论,对该案延期90日。 |
处罚内容 |
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3月3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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