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美聚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3X8DUF5R |
法定代表人 |
陈光辉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千田新开元西门3号楼西单元504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马-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郭睿彩16040330121 李伟16040330103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据现有证据可查明:平顶山美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经营取消备案的三木零道小麦蛋白滋养补水洗发水和古斯梵氨基酸补水修护发膜的行为。三木零道小麦蛋白滋养补水洗发水被取消备案后共销售7笔订单,其中5笔订单销售价为63元/瓶,1笔订单销售价为62.5元,1笔订单为套装104.88元,货值金额为440.5元,7单中有2单为顾客退回,退回订单金额分别为63元和104.88元,当事人在三木零道小麦蛋白滋养补水洗发水被取消备案后违法所得共计334.5元。古斯梵氨基酸补水修护发膜进价为每瓶12元,被取消备案后共销售54单,销售单价在65.06元至98元之间,54笔订单共计销售金额为4792.32元,违法所得为4792.32元。同时,平顶山美聚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410411002023022239483197、1410411002023022450717543、1410411002023031824465374的《投诉单》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平顶山美聚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陈光辉、委托代理人邢雪姣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淘宝天猫网店古斯梵旗舰店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3、当事人提供三木零道小麦蛋白滋养补水洗发水的《销售清单》照片1张、古斯梵旗舰店经营的订单明细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三木零道小麦蛋白滋养补水洗发水进货及销售情况 4、当事人提供古斯梵氨基酸补水修护发膜《订货清单》照片1张、古斯梵旗舰店经营的订单明细照片5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古斯梵氨基酸补水修护发膜进货及销售情况 5、对当事人平顶山美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平湛市监责通字[2023]S马-1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平湛市监强字[2023]S马-1号)及《财物清单》([2023]S马-1号);《询问通知书》(平湛市监询通字[2023]S马-1号)各1份;《询问笔录》、《送达回证》各2份;照片15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各项行政行为。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针对当事人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若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则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 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1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 倍以上 1.3 倍以下罚款,5 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针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参照《通则》和《裁量基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若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则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以上 3.6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 1.6 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属于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故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裁量等级均为从轻。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平顶山美聚商贸有限公司作出:一、 1.没收三木零道小麦蛋白滋养补水洗发水壹(1)瓶; 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贰拾陆圆捌角贰分(5126.82元); 3.并处壹万圆整(10000元)罚款。二、1、给予警告; 2、并处壹万圆整(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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