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聚旺超市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FPX4Y7J |
法定代表人 |
付秀菊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街道南环路北侧中兴路与和顺路交叉口自东向西第8间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南-1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夏沛林16040330093 马春艳16040330098 |
违法事实 |
已查明:当事人销售批次为2/2022/10/05的毛湘德香菇丝超过保质期后共销售1袋,该香菇丝进价为2元/袋,销售价为2.5元/袋,违法所得为2.5元。批次为 2022 09 21 的今麦郎红烧牛肉面和批次为20220606芬达橙味汽水,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平顶山市湛河区聚旺超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平顶山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10411002023040196576348),证明案件来源。 2、《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保质期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3、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河南省小经营店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付秀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对经营者付秀菊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6、现场拍摄照片10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留存相关证据情况。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货值金额较少,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根据该超市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3.1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违法情形具有《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盒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毛湘德香菇丝1袋、今麦郎红烧牛肉面6袋、芬达橙味汽水4瓶;3、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002.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16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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