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优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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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223MA3XGB4U0M
法定代表人 牛学思
地址 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优德大道1号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G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郑义(执法证号:16040330178)、张德岭(执法证号:16040330157)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6日下午16时,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前往位于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光明路南段常绿桃花源小区A商铺一层101-4号的平顶山市湛河区艾创日用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营业面积上下两层共约100平方米,工作人员4人,负责人未在该经营场所进行经营,现场有顾客20人,在其店内观看宣传影片。检查人员在其店内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外包装印有“除菌99.9%”字样的艾芝德牌艾草洗衣液和外包装印有“有效除菌99.9%”字样的兴优康牌艾草洗手液,进行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平顶山市湛河区艾创日用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产品在平顶山市销售及产品上标注有“有效除菌99.9%”的事实。 3.我局对对平顶山市湛河区艾创日用百货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该店向我局提供的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产品上标注的内容及产品销售渠道。 4.我局向当事人制发的平湛市监限提【2022】0321-1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邮件交寄单1份、EMS查询单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调查其产品“有效除菌99.9%”的证明文件,当事人至今未予回复,也未向我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5.平顶山市湛河区艾创日用百货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日第二次向当事人制发平湛市监限提〔2022〕0601号《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1份、邮件交寄单1份、EMS查询单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调查其产品“除菌99.9%”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拒收。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适用裁量标准 结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公司存在的实际困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10月24日,委托代理人被隔离郑州,提出延期。其间因疫情封控、全民新冠、春节等原因,一直未能继续。2023年2月13日,我局与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其称在上海治疗眼疾,3月15日左右回来。2023年3月22日,我局再次跟委托代理人联系,至今未得到回复。 在此期间,我局曾多次建议采用线上听证的方式举行听证会,均被当事人拒绝。 因当事人在上述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怠于行使听证权,视为放弃听证权。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罚款50000元。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29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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