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都都美容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03T6WXR |
法定代表人 |
王艳秋 |
地址 |
湛河区东风路精品嘉园临街门面房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轻-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景红蕾16040330088 李智1604033002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将已开封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它化妆品同时摆放于货架上,经营者把涉案化妆品视为可使用的化妆品,存在因人工疏漏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风险,故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摆放于货架上的行为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同时涉案化妆品已对当事人店内员工使用,已构成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称未对顾客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无证据证明,依据现有证据可确定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132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的情况并依法拍照取证; 2.《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艳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
处罚依据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10.1.2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9.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瓶;2、罚款壹万壹仟圆整(1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29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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