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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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天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1625MA9F4L8P1E
法定代表人 李红岩
地址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汲冢镇黄楼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2〕G1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16040330186)、宗磊(16040330127)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其委托生产的“天豫®”椒麻粉(101克)、“天豫®”螺粉部落(螺蛳粉155克)商品外包装上印制有“购买本品将有机会获赠《建国大业》DVD高清典藏版电影光盘 数量有限 赠完为止”内容,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但未明示其所设奖项的中奖概率、奖品的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等事项
主要证据材料 1.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一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涉案商品销售照片、涉案商品外包装照片3.我局对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五店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涉案商品电子入库单、送(销)货单复印件 4.我局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生产商制发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各2份; 5.当事人委托生产商提供的《情况说明》1页、其与当事人签订的《原料供货和代加工合同》复印件2份共9页; 6.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减轻处罚申请》1页、涉案商品改正后的新外包装打印件4页、其与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宣传推广合作协议》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及当事人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真实性; 7.调查人员于2022年2月10日对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五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涉案商品已于2021年11月上旬召回,之后未在平顶山市正安商贸有限公司正安生活广场十五店进行销售的事实; 8.调查人员打印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中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单1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案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3月15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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