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建泉州倍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50583MA347MJR6X |
法定代表人 |
黄印锋 |
地址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内厝工业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7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宗磊(1604033012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作为“彩虹贝比®”婴儿纸尿裤、婴儿学步裤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商品外包装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在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印制“100倍吸水率”广告内容,该内容意指当事人商品使用了SAP高吸水树脂原料,上述原料可以吸收其体积100倍的水分,系对商品原料的描述而非商品本身的描述,但当事人未在外包装上进行解释说明,上述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 |
主要证据材料 |
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现场检查笔录 、 商品外包装打印件 及销售现场照片打印件 , 《询问笔录》 , 销售单 、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 陈述申辩材料 、 《检测报告》 , 《销售合同》 、 送货单 、 商品外包装底稿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5月22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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