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倍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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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建泉州倍特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350583MA347MJR6X
法定代表人 黄印锋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内厝工业区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G7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朱磊(16040330186)、宗磊(16040330127)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彩虹贝比®”婴儿纸尿裤、婴儿学步裤商品的经营者,通过商品外包装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在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印制“100倍吸水率”广告内容,该内容意指当事人商品使用了SAP高吸水树脂原料,上述原料可以吸收其体积100倍的水分,系对商品原料的描述而非商品本身的描述,但当事人未在外包装上进行解释说明,上述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
主要证据材料 营业执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现场检查笔录 、 商品外包装打印件 及销售现场照片打印件 , 《询问笔录》 , 销售单 、 《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 陈述申辩材料 、 《检测报告》 , 《销售合同》 、 送货单 、 商品外包装底稿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
适用裁量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法制审核情况 审核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22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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