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永鑫电动摩托车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6ECE91C |
法定代表人 |
崔晓燕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水库路北渡邮政所斜对面482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3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宗磊(16040330127)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介绍自己代理的“欧派”系列电动车商品,自行设计、制作广告灯箱并提供给河南省艺祥实业有限公司悬挂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广告宣传,该广告灯箱引用欧派电动 车官方网站http://www.opai.cn上的数据,宣称“衡动力专用充电器 整车性能提升10%”、“高性能磁感电机 整车性能提升7%”、“智算控制器 整车性能提升12%”内容,但未在广告灯箱上表明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出处 |
主要证据材料 |
营业执照 、 现场检查笔录 、 广告灯箱照片打印件 、 《询问笔录》 、 官方网站相关数据页面截屏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3.1《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为“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17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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