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福建味家生活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3507816875188926 |
法定代表人 |
钭祖军 |
地址 |
邵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G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朱磊(16040330186)、宗磊(16040330127)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在其开展的“扫码抽大奖”有奖销售活动中未明示其所设奖项的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信息,随意变更奖品种类、兑奖时间,且存在影响兑奖的情形。 二、当事人在“味家竹语厨房”系列商品外包装上宣称“抗菌99%”内容,且未标注抗菌种类、检测依据及证明效力,构成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营业执照 , 《现场笔录》 、现场拍摄的照片 商品外包装实物 , 《询问笔录》 供货单据复印件 及 商品的进、销、存统计表 , 情况说明 、《奖品寄送单》 ; 电子数据光盘 、 ; 《检测报告》 ; 专利说明书及公告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查询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1.3“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向我局提供《商品下架及重新包装通知函》1份、涉案6款商品新包装打印件7页、“扫码抽大奖”有奖销售活动规则页面打印件2页并向我局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
法制审核情况 |
审核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
处罚内容 |
罚款8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4月25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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