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0076020564XC |
法定代表人 |
孙慧贞 |
地址 |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城区龙翔大道与翠竹路交叉口林溪美地小区10号楼底商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字﹝2023﹞G9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张陆军16040330171 刘海燕16040330137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商铺转供电过程中收取电费存在以下行为: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向32家商铺转供电102139千瓦时,应收单价0.741元/千瓦时—0.769元/千瓦时,实收1.0元/ 千瓦时,超收25079.7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
主要证据材料 |
1、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投诉举报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4、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河南悦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平顶山供电公司购售电合同复印件一份,转供电商户名单一份,凤凰小区项目2022年1月-12月商铺电费收支情况表一份,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费结算清单一份(2022年1月-12月共24页),凤凰小区物业项目部副经理邓闪闪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转供电主体及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情况; 5、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凤凰小区项目转供电商户转供电商户名单一份,2022年1月-12月商铺电费收支情况表一份,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电费结算清单一份(2022年1月-12月共24页),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商户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事实及多收价款数量; 6、我局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的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1份、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当事人向我局递交的退费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之规定, |
适用裁量标准 |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二条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1的规定,本案属一般违法行为。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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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6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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