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顶山市湛河区昌润便利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9LF0XN26 |
法定代表人 |
耿笑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恒大名都10号楼103商铺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姚-2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李伟宪16040330105 杨瑞柯16040330120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与投诉同批次的辣条;发现在该店收银台旁边货架上摆放有6包张新发咖啡槟榔和7包益达蓝莓味无糖口香糖均已超过保质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对店员蔡梦园进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平顶山市湛河区昌润便利店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蔡梦园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店委托事由成立、受委托人的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耿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5.《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6.现场依法拍摄照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少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圆(2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袋张新发咖啡槟榔和7包益达蓝莓味无糖口香糖; 3、并处壹万零壹佰圆(10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壹佰贰拾圆(1012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24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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