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蔡香花中医诊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1410411MA9N38D721 |
法定代表人 |
蔡香花 |
地址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街道东风路12附15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轻-4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景红蕾16040330088 李智16040330027 |
违法事实 |
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医疗器械“医用棉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23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医疗器械“曙光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当事人仍未能提供该注射器的进货查验记录。湛河蔡香花中医诊所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投资人蔡香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投资人蔡香花身份、《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钱自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代理人于该诊所关系及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9.1.8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无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出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28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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