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铭海中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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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铭海中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1410411MA45AFQD60
法定代表人 海建一
地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谢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S曹-1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赵光普16040330085 秦树月16040330113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9日执法人员对湛河铭海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医疗器械“乙肝五项检测卡(胶体金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告知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2023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对湛河铭海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未能提供。湛河铭海中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海建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投资人海建一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较好,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9.1.8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处罚内容 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4日
行政处罚机关 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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