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河区天天来超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
92410411MA40QNXT6Q |
法定代表人 |
丁贯臣 |
地址 |
湛河区高楼村18号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湛市监处罚〔2023〕S轻-5号 |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
景红蕾16040330088 李智16040330027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位于当事人西墙货架上自上向下第三层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货架上处于待销售状态,视为经营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以现有的证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主要证据材料 |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丁贯臣身份证复印件、邵秋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被检查人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7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
处罚依据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
适用裁量标准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
无 |
法制审核情况 |
通过 |
集体讨论情况 |
通过 |
处罚内容 |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行政处罚机关 |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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