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鸽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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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湛河区鸽子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结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92410411MA40PAEB7Q
法定代表人 尹广平
地址 湛河区高楼村东头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湛市监处罚〔2023〕S轻-6号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号) 景红蕾16040330088 李智16040330027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位于当事人店内北墙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货架上处于待销售状态,视为经营行为。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以现有的证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
主要证据材料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2.《询问通知书》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存在;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尹广平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 5.现场依法拍摄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依法取证。
处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适用裁量标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7.3.1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为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
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
法制审核情况 通过
集体讨论情况 通过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处壹万零壹佰圆整(101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4日
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湛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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